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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反向衔接】探索异地反向衔接,确保“不刑”转“行”真落地
时间:2024-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同区域内行刑衔接只是反向衔接的一种常规形态,若违法行为发生在异地,需要由异地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时,检察机关该如何打通区域限制,开展反向衔接工作?


今年年初,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遇到了难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地发生在珠山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应移交珠山区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此次行刑反向衔接涉及到两省,考虑到在制发检察意见后,该如何督促异地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确保处罚能顺利落地,为此,缙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步茜带领办案团队一行,来我院共同商讨该案件的后续办理问题。

座谈会上,缙云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了相关案情,在确定管辖权和处罚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珠山区检察院立即与珠山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进行沟通,该局高度重视,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的行政处罚工作。珠山区检察院将沟通情况予以反馈,两地检察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缙云县检察院将线索移送至珠山区检察院,由珠山区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双方表示,行刑反向衔接不光是制发检察意见书,更要跟踪督促行政机关,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到位。

回顾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面对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在没有样本可参考、没有经验可复制的情况下,两院都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案件既“接得住”更“接得稳”。此次合作,不仅是浙赣两地检察院之间的一次成功交流,也是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生动实践。

希望两地检察机关以此次交流作为契机,共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全方面的交流合作,取长补短,实现优势互补,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文稿|程陶佳

编辑|许婧琛

校审|余 健

监制|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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