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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提高认罪认罚质效
时间:2020-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认定的盗窃金额我认同。”方某英在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的证据面前表示认罪认罚,并当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当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图:姚卫东   

 

    方某英于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在家中以搭接电线的方式盗窃国家电力,公安机关认定窃电金额为8553.6元。该案本是一起简单的盗窃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 

  “我在家偷电仅仅是日常用电,无论如何也使用不到8000多元的电费,这个鉴定意见认定的金额太高了”,案件承办人在提审方某英时,他提出自己的意见。 

  经过承办人对案件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窃电金额的依据是《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但该办法与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窃电金额的认定方法有明显冲突。 

  该案承办人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该案中,方某英家中陆陆续续存在偷电行动,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难以取证。如何推算盗窃数额成为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部分。 

  案件承办人通过调取方某英近三年的用电记录、实地勘查核算其家中电器耗电区间,推算出所盗电力价值人民币2600.45元。本案经重新认定方某英的窃电金额后,承办人将相关证据、计算方法和认定依据向当事人进行详细说明,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定罪量刑方面达成认识上的一致,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讲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地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认定方某英犯盗窃罪的关键证据就是窃电金额的认定,但认定标准和计算公式涉及大量数据,较为复杂。对此,在本案诉至法院后,承办人主动与法院沟通,向承办法官详细阐述认定金额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并就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精准量刑建议作出说明,获得法院认可,采纳本院量刑建议,方某英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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