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重点传达学习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会议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锋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共同学习了《决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会议强调,《决定》内容不仅要会上学习,更要会后加强自主学习,尤其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团队成员,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和内容要旨,全力配合省人大做好“公益诉讼江西行”专题活动。
会议指出,《决定》是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支持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在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二检察部要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主线,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久久为功,推动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走实。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增强公益诉讼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二是强化协同共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三是强化精准监督,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四是补齐短板弱项,扎实推进《决定》全面贯彻实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部分内容
第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本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第七条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的;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或者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三)机关、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移送或转交的;
(四)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九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二)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
(五)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翻译;
(七)勘验物证、现场;
(八)其他依法开展的调查和收集方式。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发送工作提示函,提醒、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提示函后应当尽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检察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每年五月的第四周为本省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