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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买肉被灯迷了眼?公益诉讼整治“生鲜灯美颜”,还食用农产品“素颜本色”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12月,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收到志愿者举报线索,反映其在某农贸市场猪肉摊上买到的猪肉,在店里看到明明很新鲜,但拿回家后发现猪肉不太新鲜,怀疑是经营者违规使用“生鲜灯美颜”的原因。

接到举报线索后,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经研判分析,认为该线索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对辖区内的多家商店超市、农贸市场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多处肉类、果蔬等销售商家在生鲜区域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生鲜灯”的违规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也可能给部分商家“以次充好”的可乘之机,从而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增加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隐患。

据了解,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益诉讼检察立案办理,并于1月19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就“生鲜灯是否会影响消费者色觉感官,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等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公益观察员等人员参与。

听证会上,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经过深入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立即对辖区市场“生鲜灯”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商家诚信经营,不得违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会后,该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涉案农贸市场猪肉摊位经营者对灯光进行整改,并开展专项自查检查行动,加大对同类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下一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进监督,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确保“生鲜灯”禁令落地落实,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还生鲜食用农产品“素颜本色”,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官温馨提醒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可以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在“生鲜灯”照射下的肉类及蔬菜瓜果,光泽度更好,颜色也看起来更加鲜艳,导致消费者无法辨认它的真实颜色,极易买到瑕疵产品。

国家针对“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已经出手。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生鲜灯”禁令,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请广大生鲜产品经营者自觉依法经营,拒绝使用各类不合规灯具,向“生鲜灯”说“不”。



相关法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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