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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力、义务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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