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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发挥的职能作用
时间:2017-0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试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应发挥的职能作用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曹宇超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从而实现了我国社会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发展布局。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目前各行各业都响应着党的号召,全面推动着生态环境保护,就中国现如今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应做好司法保护,发挥其职能作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现状 发展设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有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实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也非常严峻,“回不去的家园”“沙漠之殇”“牛奶河”……这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真真切切摆在眼前,在全国范围内营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氛围已然迫在眉睫。作为检察机关,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已经确定的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我国的生态环境现状及原因

生态环境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 或作用的总和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随着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反馈效应,这就是所谓的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生态问题突出表现在:

1)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

2)森林资源匮乏,林草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

面积大幅减少,森里采伐量远远超过森里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森林资源。

3)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

4)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

5)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达2.3万平方公里,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乡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

6)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力加剧。

7)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可以分成两类:(一)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二)城市化和工农业高度发展而引起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噪声污染、农药污染等环境污染。

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全国性生态环境检测系统,不能对环境现状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一些部门单位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使许多环境破坏现象屡禁不止,加剧生态退化。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一些产业在税收和政策方面缺乏国家支持。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和对破坏生态环境惩治力度斗都不够。

二、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护的困境

由于认识的历史局限性,长期以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未能贯彻实施,未能把环境放在社会和经济同等重要地位。常常把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往往不能正确处理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造成了很多生态问题。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一直是只开发、不保护的情况。与此同时,一些地区一味追求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自然环境一味的掠取,而不去保护。采取着 “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经济政策,助长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思想和掠夺式地开发资源的盲目行为,都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现如今生态环境保护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推动,司法保护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环节。虽然目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这一项活动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但由于起步晚,制度缺乏,协作难度大等原因,使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遇到了不少阻力。

1、基层院人力物力有限。由于各地各级检察机关机构、人员编制等原因,很难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运转就已经捉襟见肘,很难再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检察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而且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也不可能随意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等。

2、相关案件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现象突出。因为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过度追求经济增长指标,考虑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等问题,存在保护主义倾向,对行政执法出现妨碍情况,致使不能及时严肃查处或关停违法企业,也有个别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消极或疏于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致使有些达不到环境标准的企业有机可乘。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执法信息不同步,无法开展监督。虽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相关案件移送标准、事件、程序及需要移送的相关材料有明确规定,但在落实方面,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时常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仅处以行政处罚的现象,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3、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到位。目前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要就是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但是这种法律制裁未能在根本上抑制生态环境领域的犯罪趋势。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相应司法救济的情况。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成了司法的“死角”或“盲点”。直至社会环境被破坏的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时候,才进入到司法的视野中。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虽然查处了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相关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法律制裁,但对于被破坏的环境却无人问津,没有单位和人员对这些被破坏的环境的治理恢复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得生态环境问题仍就是一个问题。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能

正处我国环境问题处于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此起彼伏。有些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一旦形成即不可逆转。久而久之,势必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构成极大的威胁。环境司法不能也不应袖手旁观,坐视不理。此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应当靠司法来实现,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应为环境司法的应有之义和现代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

加强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业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基层检察院人员紧缺以及检察官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可以从现有的人员中选派一批法律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

1、发挥职务预防部门的预警作用,把生态破坏消除于根源。

职务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的职能上一直是处于“防”上面。对于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领域上,也需要职务预防部门重视防止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出现。对此,笔者认为,职务预防部门一方面需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各种媒体形式如电影、电视、图书、期刊和报纸等进行宣传舆论作用。提高全民族的生态意识,倡导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重点是在地区的各个基层政府部门以及各个企业,向他们灌输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树立政府部门和企业近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大局观、节约降耗的资源观和保护生态的发展观。

另一方面,借助检察机关开展“公众开放日”和“举报宣传周”的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邀请政府部门领导、企业领导及居民参与,通过对一些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事例的讲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环境和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

2、发挥侦监公诉部门的督查作用,不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漏网

认真查办每一起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为防生态环境可能进一步恶化,处理这类案件,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同时对案件的查办需多方面审查,不要一味的追求严惩严判,要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为基本点,如有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积极采取行动防止生态环境恶化,或者对污染的生态环境补救恢复的情况,依法酌情从宽处理。此外,在一些可能存在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类型上,如串标围标、倒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案件,易出现破坏生态环境情况,而公安机关未将 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需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一旦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抓住漏网之鱼。

3、发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能力,挖掘破坏生活环境违法背后的犯罪行为

在查办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发现有的地方因局部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放任乃至包庇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个别地方领导干部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干预执法,甚至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有积极的作为,如收受他人贿赂,许可不具有资质的公司企业,从事开办工厂,承接工程,大肆破坏生态环境。有消极的不作为,如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公司,放任企业公司过度排污,对规定企业公司需进行的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不督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至生态环境污染扩大,造成严重后果。为此,消除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发挥其侦查能力,做好信息分析及调查核实工作,积极拓宽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来源,以推进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如何收集破坏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线索很关键,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需联动控申部门,大量收集群众举报关于生态环境案件的线索,对该类案件线索的出现,迅速组织专人调查,尽快在最短时间内摸清线索。还需与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进行信息对接,分析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除了与其他部门的协作,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主动出击,在地区存有环境污染的地域以及生态环境资源丰富的地带,分配好人员定期向当地居民了解情况,对被污染久不治理和新污染点重点关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还应了解该类案件的职务犯罪的易发点,才能更快更准确的挖掘职务犯罪,同时这些易发点也是制度上的破弱点,需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有效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健全机制、依法行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为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4、发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能力,确保被破坏的环境早日恢复

 司法部门在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上,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往往案件中被污染的环境无少人问津,为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担起法律监督的职责,针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后无人提起民事诉讼等情况,探索督促或支持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起诉。

综合发挥“捕、诉、侦、防”职能,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职务侦查部门各司其职,,从严惩治犯罪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合力。

四、联动各单位共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除了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检察机关还需要积极协调和配合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制度以及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标准。国家在主要河流源头地区设立特殊生态保护区,防止进一步的破坏;要对严重的生态破坏实行限期恢复与治理;对天然林实行禁伐,对森林实行限采和草原实行限牧;对各种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区域与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建的大型资源开发项目逐步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估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力度,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

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扩大覆盖面,实现资源共享,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确定专门联络员定期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形成长效机制,提高两法衔接执法水平。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

五、结语

把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真正做到实处 “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不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科技投入,把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研究纳入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扶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保护青山绿水,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 王树立: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

[2] 王琼  李红艳: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路径探析

[3] 方世南,张伟平. 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及其出路

[4]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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