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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院案件入选!
时间:2019-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提升知产保护品质”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核心,积极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释放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人主体的信号,集中办理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这十四件典型案例就是其中的缩影,有的纠正案件定性,有的追捕追诉遗漏同案犯、增加认定犯罪事实,有的对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提出抗诉,有的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的主动服务民营经济,等等,客观反映了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取得的突出成绩,也从不同的侧面展现了新时代检察官风采。

 

   江西省检察机关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各项检察职责,不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对侵权者给予了有力震慑,净化了市场环境。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今日起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起,北京传承匠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承匠心公司”)先后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生产、销售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张松茂创作的三顾茅庐等陶瓷美术作品衍生品。期间,传承匠心公司委托被告人胡丽泉为其生产,传承匠心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旭、王铜负责销售。2017年前后,被告人王旭、王铜先后从传承匠心公司离职,共同出资成立了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首藏公司”),王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铜为公司股东并负责销售。在未得到任何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王旭委托被告人胡丽泉生产仿冒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2017年3月至6月,中艺首藏公司从胡丽泉处购进署名为“张松茂”的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西厢记瓷板画等作品,并向胡丽泉支付购货款25万余元,其中牡丹荷花宝月瓶1件(进货价为8000元)、三顾茅庐系列瓷板画1件(进货价为6500元)胡丽泉尚未进行生产和发货。


 

期间,被告人王旭、王铜利用从传承匠心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对外销售上述署名为“张松茂”的陶瓷美术作品,销售额合计8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1日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后对三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2018年8月2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丽泉、王旭、王铜,被告单位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珠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丽泉、王旭、王铜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认定被告单位中艺首藏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42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瓷都”景德镇市近年来首例侵犯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陶瓷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张松茂是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其作品价值不菲,也正因如此,不法分子企图仿制其作品牟取利益。本案涉案金额高,假冒作品流向市场对以艺术陶瓷为支柱产业的景德镇市场影响重大,严重扰乱了陶瓷市场经济秩序。


 

(一)厘清控辩双方争议,准确认定涉案罪名。司法实践中,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有诸多争议。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丽泉以张松茂原作为蓝本,组织描图工、填色工、填字工流水线作业进行临摹,落款有张松茂监制、设计字样。临摹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形式之一,因此被告人制作、销售的陶瓷美术作品不能认定为复制品,而是属于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不能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检察机关对本案定性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二)全面细致审查案件,追加起诉单位犯罪。本案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只认定被告人王旭、王铜个人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数额达70多万元,但是未对两被告人成立的中艺首藏公司的侵权行为同时予以追究。为全面、准确指控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其他100多万元作品进行核实,最终确定该部分作品为非侵权作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旭、王铜并不是为专门从事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公司,且该公司成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应当追加认定中艺首藏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将王旭、王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针对性引导取证,确保出庭指控有力。一是被侵权人报案所称的被侵权的陶瓷作品类别众多,但原作创作年限较长,被侵权人仅能提供部分作品的原始图片或作品登记证书,而被告人中艺首藏公司从被告人胡丽泉处购进、对外销售的作品名称与原作者标注的内容、名称差异较大。为确定被告人制作、销售的作品为被侵权人创作的美术作品,检察机关多次联系被侵权人及相关部门,在查阅大量原始资料后,最终找到全部作品的原始图片。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找到作品买家,提取已销售作品的画面、署名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被告单位制作、销售的作品为假冒张松茂原作画面、署名的美术作品,为出庭指控犯罪打下扎实基础。二是被告人胡丽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始终拒不认罪,辩解不知王旭、王铜离开原任职的传承匠心公司,自己只是按照一贯模式销售瓷器作品给传承匠心公司的采购代表王旭。而被告人王铜只负责公司销售,从不与被告人胡丽泉直接发生往来,无法证明胡丽泉明知二人离开原任职公司、无著作权人的授权。为此,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公安机关调取到传承匠心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胡丽泉给传承匠心公司供货的作品类别、单价、收货人等证据,查明被告人胡丽泉给传承匠心公司、中艺首藏公司的供货价格、类别、交货方式等存在巨大差异,足以认定胡丽泉明知或应当知道二人离开原公司、且无授权。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胡丽泉零口供的情况下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胡丽泉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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