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在第二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以下简称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对一批查获扣押的仿制北京2022冬奥会、残奥会“冰墩墩”“雪容融”成品酒瓶703个,半成品615个进行集中销毁,以实际行动敲响合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警钟。
本次集中销毁的仿制“冰墩墩”“雪容融”所涉案件为第一起全国督办的著作权侵权案,案涉侵权酒瓶系于2022年4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接到当地文旅局文化综合执法支队线索后在景德镇市昌江区依法扣押,经珠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做出一审判决生效后,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销毁,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全程见证监督此次销毁活动。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徐某、冯某、徐某发、宁某、余某等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仿制生产、销售“冰墩墩”“雪容融”陶瓷酒瓶2000余套,非法经营金额6万余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2年12月将上述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以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徐某等人刑事责任,并于同年8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等被告人同时承担销毁制品和赔礼道歉。2023年10月,珠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徐某、冯某、徐某发、宁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共计8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护航手段,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下一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检察力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服务企业,优化当地营商环境,为服务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下滑动查看所有内容
扫码关注我们
文稿:李 川
编辑:许婧琛
校审:余 健
监制:蒋玲玲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景德镇市景东大道96号 邮编:3330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