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小专题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喜报!珠山区检察院行政检察2起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时间:2022-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喜讯!喜讯!

珠山区人民检察院2起案例

成功入选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管理工作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1.由检察长李锋包案办理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余某某不服不动产更正登记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

 【案情回顾】

近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打破区域间信息壁垒,发现本案一审裁判存在一下问题:涉案房屋因另案在本市其他区域法院(以下简称A法院”)司法拍卖后完成腾房前,A法院未及时送达协助执行裁定书至房屋登记机关,导致房屋登记机关因本案被诉后,珠山区法院不知道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从而未通知利害关系人余某某到庭应诉,房屋登记机关亦不清楚这一事实而无法有效抗辩,最终影响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20191015日,余某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了曾某某的涉案房屋。根据A地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709.66平方米。司法拍卖前,  A法院执行局到曾某某的涉案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拍摄。

A法院裁定,曾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余某某所有,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余某某时起转移。买受人余某某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曾某某腾房不及时等原因,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043日,曾某某向珠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更正A地房地产管理局在房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珠山区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机构对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绘,显示总建筑面积732.77平方米。

A地房地产管理局抗辩称曾某某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改造和加建,从而导致面积增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判决A地房地产管理局履行对房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予以更正登记的法定职责。

202092日,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强制执行该一审判决,余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景德镇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余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调取案卷材料,询问案件当事人,向房屋测量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产生面积差的原因。为查明争议事实,检察机关多次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调查,向A法院执行局了解相关情况,并调取了该局拍摄的涉案房屋的执法记录视频,视频显示,201972日涉案房屋二、三、四楼阳台并未封闭(根据GB/T17986.1-2000房屋测量规范,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存在50%的面积差)。上述调查核实工作,为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该院通过提请专家咨询外脑、向市检察院请示汇报一体化办案,做实听证准备。

听证会展示证据听取意见。20211118日,珠山区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其中听证员龚某某系某单位乡村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具备房屋登记专业知识)、一名群众代表担任听证员,邀请A地房地产管理局、余某某及其妻子参与公开听证。听证重点围绕余某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检察机关能否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展开。

余某某出示了证据并阐述理由:第一,曾某某起诉A地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变更房屋登记面积,但其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并未接到通知到庭参与诉讼,诉讼权利已受到损害;第二,一审判决导致房屋面积被变更,其为此多支付8万余元房屋差价款,实体权益已受到侵害;第三,曾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抗拒A法院的执行,其与本人出现纠纷后,经报警、诉讼,申请人已不堪其扰。据此,余某某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再审改判由A地房地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面积变更回诉前状态。

检察机关出示了调取的相关证据。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积极收集证据认真应诉等建议;听证会后,该院干警走访法院并建议其在执行过程中,应将涉及房屋权利变更的裁定书第一时间送达房屋登记机关,防止出现信息壁垒。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检察长应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122日,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2.《景德镇市某行政执法单位违法同意终结执行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528日,景德镇市某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A单位)对B企业及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企业和邓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A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522日,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邓某某向法院提交上海某医院出院小结复印件,并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上手写“同意终结”并盖A单位印章。

2020528日,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遂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23月,景德镇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

调查核实。区检察院对终结执行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相关材料存在多处疑问:一是出院小结系复印件,无医院盖章,邓某某是否患病存疑;二是B企业无营业收入没有证据证实;三是A单位是否收到请求减免违规操作处罚款的报告,是否进行调查处理情况不明;四是该行政处罚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患病能否成为单位减免处罚的理由;五是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同意终结执行申请。

围绕上述问题,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定了调查核实提纲。经调查,证明以下事实:一是B企业一直处于营业状态;二是对B企业作出的罚没款及滞纳金,即便邓某某患病,但其不能成为B企业不履行执行义务的理由;三是A单位未调查清楚情况,擅自同意终结执行,最终导致执行程序结束,被处罚人应当缴纳的罚没款和滞纳金未执行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执法司法公信力。

监督意见。区检察院依法向A单位发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建议A单位查明案涉事实情况并及时履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效果。A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并于4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57日,法院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目前,区检察院持续与法院、A单位保持沟通,进一步督促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景德镇市景东大道96号   邮编:3330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