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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三年不到被挪用160万,企业经营要注意
时间:2023-04-17  作者:  新闻来源:赣州检察  【字号: | |

三年不到的时间

员工挪用公司资金160万


作为企业经营者

该如何规避类似风险?




2014年11月

柳某入职赣州某公司


刚接手业务员的柳某踏实肯干

为公司业务开展立下功劳

他的付出公司看在眼里

优秀员工、虚拟股权

接踵而至

一切都在往好的方向发展


2018年6月

公司安排柳某带客户去旅游

面对赌场的灯红酒绿

柳某渐渐迷失其中


这一次

他输了80万元

2019年9月

公司又安排柳某带

经销商和客户旅游

柳某抱着翻身回本的想法


果然

又输了70万





口子越开越大

欠钱越来越多


拆东墙补西墙已经难以为继

柳某开始打公司货款的主意

他以刷卡不用手续费的名义

让客户元某放一张

信用卡到公司

每月刷卡用于抵扣货款

(该卡实际未交公司财务)

同时以货物涨价

提前支付货款能以老价格

拿货的名义

让元某转账22万余元

到他女儿和哥哥账户

信用卡和货款合计97万余元

均被柳某用于赌博

对于客户章某打来的货款

柳某则归到他借了钱的客户

导致章某32万余元货款

未被认定

同时,柳某还一人分饰两角

假冒客户在公司注册

拿到货之后再转卖给他人

所得钱财均用于赌博

导致公司近97万元货款未收到


以上共计226万余元

除去柳某在公司拥有的

价值66万余元虚拟股权

柳某共挪用公司资金160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柳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代收客户货款不上交公司等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160万余元,进行非法活动。柳某与公司对账后对所欠公司款项均予以认可,且承诺会按期限归还,无逃跑行为,在案发后投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指控得到法院依法采纳。

作为企业经营者

应如何防范这样的事情发生呢?

0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签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不宜只做口头约定。签订合同前,应核验对方真实身份,防止对方冒用身份、无权代理等情形发生,必要时,应到对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一式多份,并对标的(商品)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尽量予以明确,若当时不能具体确定的,可以补充协议方式完善。签订合同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合同交由不同主体留存

02
企业在付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覆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在向对方银行账号(或其他账号)付款时,首先应当避免随意将款项打到与合同签约方没有关联的账号内;应确定目标账号就是合同签约方的账号,且打款目标账号与打款方式需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打款账号,实际的打款账号又并非合同签约方所开设的,那么需要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目桥账号是经过对方同意的。

03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应当如何防范?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财务审批权限不明确,存在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财务管理漏洞,借助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的风险。

建议企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明确财务审批流程和权限,尽可能做到财务审批、决定、使用全程书面留痕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04
企业不规范使用对公账户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应当如何防范?

企业对公账户管理不规范,为他人提供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结算,存在触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的风险。同时,对公账户与个人账广资金混同,将增加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风险,也将致使企业被侵害后,被害金额无法查清,存在不能全面保护企业权益的风险。

建议企业规范使用对公账户。企业应加强对公账户管理,严格使用权限,规范对公账户的使用,不出借、出租对公账户,不协助接收来源不明的资金;严格区分企业资产与个人资金,临时性资金拆借等情況,及时在财务记录中注明,防止企业与个人财产混同。


法条链接(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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