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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后诬告陷害?一错再错终食恶果
时间:2025-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珠山检察“珠检说法”栏目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从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出鲜活、生动案例,以“如我在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小案件”折射“朴素道理”,引导广大公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感谢各位持续关注!

“本想拉个人‘背锅’从轻处罚,没想到反倒罪加一等……”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懊悔不已。


盗窃之后诬告陷害他人共犯

程某某是一名外卖员,因手头拮据萌生了盗窃念头。2024年11月,他两次潜入之前工作过的某电竞棋牌办公室,共盗走放在办公室的12条卷烟,价值人民币4560元。得手后,程某某很快将卷烟变卖,赃款被他挥霍一空。后警方通过监控锁定了程某某的盗窃行为,将其抓获归案。

到案后,程某某眼看盗窃事实无法抵赖,却动起了“歪心思”。他想起之前认识的朋友洪某、余某某,因与他们发生过矛盾,便故意向公安机关谎称洪某、余某某共同参与上述两次盗窃并分赃,为了让谎言更“可信”,程某某还编造了两人“预谋盗窃”的细节。警方随即传唤洪某、余某某核实情况。余某某对此一头雾水,反复辩解自己从未参与盗窃,更没有和程某某合谋。因余某某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案发时与朋友在一起,有车票等为证),警方很快查清:程某某是为了“泄私愤”,故意捏造洪某、余某某参与盗窃的事实。


程某某本以为“拉个共犯”能让自己获得从轻处理,却不知“诬告陷害”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其为逃避处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洪某、余某某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又构成诬告陷害罪。最终,程某某因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盗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试图通过诬告陷害他人“脱罪”,更是错上加错。违法犯罪后,唯一的正确选择是主动坦白、认罪悔罪,争取法律的从宽处理。试图耍小聪明“嫁祸他人”,不仅无法逃避惩罚,还会因新增罪名加重处罚,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法律不容欺瞒,任何试图挑战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文稿|许罗宝

编辑|许婧琛

校审|吴喜华

监制|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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