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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检说法|青春不是违法借口!未成年人欺凌侮辱同伴难逃刑法制裁
时间:2025-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珠山检察“珠检说法”栏目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从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出鲜活、生动案例,以“如我在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小案件”折射“朴素道理”,引导广大公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感谢各位持续关注!




近期,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欺凌案件。两名涉案未成年人因殴打、侮辱同龄女孩,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给未成年人的教育敲响了法治警钟。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一句“背地里的坏话”,被害人小圆(化名,13岁)因私下议论小乙,小乙心生委屈。小甲和小丙等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得知后,提出要帮小乙“出气”,几人随即商量一起教训小圆一顿。

一行人找到小圆将其带至某小区地下车库。在车库内,小丙、小乙、小甲等5人对小圆实施拳打脚踢、扇巴掌等暴力行为,更恶劣的是,他们还将小圆的上衣扒光,裙子、内裤脱到膝盖处,用手机录制视频,还有几人在旁围观。事后,部分在场人员还将拍摄的视频拿给同学观看。经鉴定,小圆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定,小乙、小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考虑到二人未满十八周岁,最终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参与侮辱的另外三名未成年人小丙等实施了强制侮辱行为,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检察机关针对上述情况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检察官提醒

侮辱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身心健康产生巨大伤害,也对涉案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青春不是违法的借口,叛逆也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家长、学校需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校园教育与法治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与是非观,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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