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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检说法第三期|“催收人员”让你转账到私人账户?诈骗!
时间:2025-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珠山检察“珠检说法”栏目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从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出鲜活、生动案例,以“如我在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小案件”折射“朴素道理”,引导广大公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感谢各位持续关注!

“你有贷款逾期,请立即还款”

2025年5月,犯罪嫌疑人桂某某为挣快钱,假冒催收人员向贷款人拨打电话,称贷款人有逾期贷款需要处理,并让贷款人转账至同伙提供的私人账户还款。经查明,桂某某以该手段成功骗取一人,诈骗金额8100元,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精准收割 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

桂某某到案后,警方在桂某某的手机中发现大量诈骗的“料”,即贷款人的姓名、电话号码、贷款时间、金额等8000条公民个人信息,这些“料”系其从同伙处拿到的作案手机中获取,而桂某某就是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成功实施诈骗。



案发悔已晚 法律严惩不手软

犯罪嫌疑人桂某某假冒催收人员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810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其以收受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贷款信息8000条,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桂某某因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二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任何违规买卖、窃取、提供、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要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或使用不正规的APP,保护好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ND







文稿|武移草

编辑|许婧琛

校审|吴喜华

监制|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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