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珠山检察“珠检说法”栏目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从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出鲜活、生动案例,以“如我在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小案件”折射“朴素道理”,引导广大公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感谢各位持续关注!
“检察官,我已经被不起诉了,为什么市监部门又通知对我作行政处罚?”一起非法经营案当事人李某某问道。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虽然检察机关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你非法经营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依然应受行政处罚。”检察官回复。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李某某的雪茄酒吧对外营业。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心存侥幸非法销售雪茄香烟5万余元。当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4年5月,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珠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基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珠山区检察院于2024年9月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案件就此了结。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该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罚款。
“我以为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就没事了,没想到还是被罚款,这法真是一点也不能违呀!”李某某悔恨道。
检察官提醒
不起诉≠不处罚,更不等于不用负责任。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是检察机关针对此类案件建立的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为防止“不诉了之”,通过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监督行政主管机关对不起诉人进行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这一机制既是对被不起诉人的警示,促使其深刻认识错误、改过自新,也通过让违法行为承担应有法律后果,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四条第一款 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审查是否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做好案件移送、分析汇总、沟通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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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黄新明
编辑|许婧琛
校审|吴喜华
监制|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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