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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检说法|醉驾=罪驾,一杯白酒的沉重代价
时间:2025-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珠山检察“珠检说法”栏目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从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出鲜活、生动案例,以“如我在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小案件”折射“朴素道理”,引导广大公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感谢各位持续关注!

2024年5月23日,一个看似平常的中午,却因一杯白酒,改写了一个人的人生轨迹。那天,曹某某与朋友在景德镇市陶溪川一家小饭店聚餐,推杯换盏之间,他喝下了不少白酒。酒足饭饱后,曹某某并未选择代驾或打车,而是心存侥幸,独自驾驶自己的小汽车驶上了珠山区昌江大道。

惊魂一刻 护栏尽毁


14时许,车辆行驶至昌江大道与瓷源路交叉口红绿灯附近时,曹某某因酒精作用导致判断力下降、反应迟缓,车辆猛然撞向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一时间,护栏碎片四溅,车辆严重受损,现场一片狼藉。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场事故已足以令人警醒。

酒精测试 数值惊人


正在附近执勤的交警发现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10mg/100mL!随后,他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更是达到惊人的229.3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近三倍!

法网恢恢 责任难逃


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他不仅赔偿了5000余元的护栏修复费用,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醉驾=罪驾


曹某某一案,是典型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将依法重判。

警示与反思:

一杯酒,或许能带来片刻欢愉,但却可能换来一生的悔恨。曹某某原本持有C1驾照,却因一时糊涂,不仅失去了驾驶资格,更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我们呼吁每一位驾驶人: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拒绝侥幸心理,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珍爱生命,尊重法律,从我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ND




文稿|宋 豪

编辑|许婧琛

校审|吴喜华

监制|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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