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珠山检察“珠检说法”栏目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析理,从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出鲜活、生动案例,以“如我在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小案件”折射“朴素道理”,引导广大公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感谢各位持续关注!
2024年2月至5月,陈某某先后八次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广场附近趁外卖员送外卖间隙,盗窃外卖车中他人外卖,并带回家食用。陈某某在第一次盗窃外卖后没有被查处,就抱着侥幸心理,反复“顺手牵羊”。2024年5月,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
审查案件过程中,陈某某有“外卖价值小,怎么就涉嫌刑事犯罪了呢?”的疑问,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多次盗窃,即二年以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盗窃财物价值很小,也构成盗窃罪,难逃刑事处罚。2025年3月,该院对陈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2025年4月,判处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摒弃“贪小便宜不犯罪”的侥幸心理,勿以恶小而为之。单次小额盗窃虽可能仅受治安拘留、罚款,但反复实施必然触犯刑法,涉嫌犯罪。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对自身生活、工作及家庭造成负面影响。法律不纵容任何形式的盗窃行为,“价值小、不值钱”不是免责符,顺手牵羊亦不可取。守住法律底线,靠双手创造财富,才是应有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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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张日宽
编辑|许婧琛
校审|吴喜华
监制|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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